甲方不服北京某交通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情经过:2011年9月4日21时40分,甲方驾驶上海桑塔纳轿车由北向西行驶至东坝乡滨河路坝河桥东侧正在避车后让直行车辆时,乙方驾驶无号牌、无灯光电动三轮车,后载一成年人,由东向西行驶,因车速过快,造成其车向右自行侧翻,驾驶座椅靠背与申诉人车右侧接触,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北京市某交通支队认定:甲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方不负事故责任的认定书。
甲方不服认为此事故引起的原因是:
1、乙方驾驶无号牌 、无灯光、没有经过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违反《道路安全交通管理法》禁止上路行驶;
2、违章裁人;
3、超速行驶制动不当,自行侧翻,所驾驶车辆不符合安全措施;
4、事故发生地点在北京东六环内;违反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行驶。
注:《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10年第1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行驶引起的。”
本案事故经甲方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申诉至今无果。后经一审法院审理作为定案依据。此案,甲方已经上诉,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甲方表示:要将此案进行到底。